2009年羊毛等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
【發(fā)布單位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09年羊毛、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《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》(商務部、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4號),為實施羊毛、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,特制定本細則。 第二條 2009年羊毛進口關稅配額量28.7萬噸;毛條進口關稅配額量8萬噸。 第三條 所有貿易方式進口的羊毛、毛條均納入羊毛、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范圍。 第四條 2009年對羊毛、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實行“先來先領”的分配方式。申請者憑羊毛、毛條進口合同以及有關材料申請羊毛、毛條進口關稅配額(含加工貿易)。商務部通過授權機構,按照“先來先領”的原則,為符合條件的申請者發(fā)放《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》。當發(fā)放數量累計達到2009年羊毛、毛條關稅配額量,則停止接受申請者的申請。 第五條 申請條件 (一)持有2008年羊毛、毛條關稅配額且有進口實績的企業(yè)(以下簡稱有實績者)或新建成投產的羊毛、毛條年加工能力在5000噸以上且未獲得過羊毛、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的企業(yè)(以下簡稱無實績者); 第六條 滿足上述條件的配額申請者憑羊毛、毛條進口合同向企業(yè)注冊所在地商務部授權機構提交申請(在京的國有資產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監(jiān)管企業(yè)直接向商務部配 |